叶女士称,2014年7月底,旅游卫视《光阴的故事》栏目推荐了一款猴魁茶叶,根据其推介,她花1996元一次性购买了两盒。7月30日,茶叶送货上门后,她先打开了其中一盒,“发现茶叶品质极差,价值远远低于售价,且产品内未提供任何购买收据和发票”。
叶女士说,她随即准备退货,但是,无论是送货上门的快递外包装上,还是茶叶内包装上,都没有商家联系地址;随后,她又拨打《光阴的故事》栏目电话和相应广告商家客服电话,被告知可以申请退货,有关领导收到其申请后将进一步联系她,但是,谈到具体退货退款事宜时,对方又说不在其职权范围之内。
8月5日,叶女士向青年报“老罗帮你忙”互动维权栏目热线投诉时称,等待中,她只接到了商家一个电话,电话中,对方询问了一些具体情况,“之后情况再次不了了之”,由于七天即将已过,她担心对方如此操作可能只是一个“缓兵之计”。
《消法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,经营者采用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时,除非定制等情形,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,且无需说明理由,即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”。
《消法》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,采用电视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,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、联系方式、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、价款或者费用、履行期限和方式、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、售后服务、民事责任等信息。
《消法》第四十五条还规定,广告经营者、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、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据联系旅游卫视后,叶女士回复称,已得到全额退款处理,全额退款的同时,还不用把茶叶回寄过去。